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二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纪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8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遵化市**乡**村。2019年8月31日因涉嫌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纪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8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遵化市**乡**村。2019年8月31日因涉嫌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甲、纪某乙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8时许,被告人纪某甲、纪某乙组织数十名村民到遵化市**矿业有限公司矿部询问占地补偿问题,双方因补偿数额差距较大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当日11时许,纪某甲、纪某乙二人先后组织该村30余名村民赶到该矿沙岭子村采井洞口,用石块、电动车、摩托车、汽车将该采井洞口堵住,阻止运送矿石车辆进入采井,并对货车司机进行威胁。民警出警到现场后进行劝解,村民拒不离开。纪某甲、纪某乙组织村民在该洞口日夜值守,致使该企业停产至当月29日。经遵化市价格认定中心认证,2019年8月26日至8月29日期间,因村民阻工致遵化市**矿业有限公司阻工直接损失(工人工资)人民币142817元、阻工直接损失(电费)人民币21711元、阻工间接损失(经营性损失)人民币110179元。后纪某甲、纪某乙二人对遵化市**矿业有限公司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谅解书、承包说明及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沈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纪某甲、纪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及辨认笔录;
5.遵化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监控录像等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甲、纪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甲、纪某乙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甲、纪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海龙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纪某甲、纪某乙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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