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19〕1100号
被告人纪某甲,女,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汉族,江苏省铜山县人,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安徽省长丰县杜集乡**村**组。被告人纪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8月14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19年12月1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日19时10分,被告人纪某甲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沿长丰县张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杜集镇何岗路口西侧,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致车辆侧翻,致纪某甲及车上乘车人纪某乙受伤,纪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安徽全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纪某乙死亡原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长丰县公安局调查取证后认定:纪某甲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归案经过,纪某乙病历,谅解书;2.证人徐新云、李贵林的证言;3.被告人纪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长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甲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咏梅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纪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两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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