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公诉刑诉〔2018〕937号
被告人纪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3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区**村镇****号,现住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小区**号楼。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于2018年4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甲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底4月初,被告人纪某甲以300元价格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从纪某乙处购买了一张驾驶证和一张身份证,邮寄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小区**号楼**号自己住处。
2018年4月27日,被告人纪某甲被郑州市公安局交警五大队民警移交给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纪某甲的供述;2.物证照片;3.微信聊天记录、扣押清单、到案经过、受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甲购买他人身份证件,并冒用他人身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纪某甲判处拘役一至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民法院
检察员:高阳
(院印)
2018年10月9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纪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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