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纪某甲(曾用名:纪某乙),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61993********,汉族,初中文化,**科技集团淮安分公司员工,户籍地:江苏省涟水县**镇**村**组**号,住江苏省涟水县**东路**花园**幢**单元**室。被告人纪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0日1时许,被告人纪某甲酒后驾驶苏HN****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玄武区玄武湖隧道处,被交警一大队民警查获,后被带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被告人纪某甲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3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查扣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刑事摄影照片、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江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纪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查扣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金凤
检察官助理:徐 佳
2020年7月23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纪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涟水县**东路**花园**幢**单元**室,联系电话:1735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随案移送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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