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1〕8号
被告人纪某甲,曾用名纪某乙,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凤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0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本案,同年11月10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将案件退回凤庆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2月15日,凤庆县公安局重新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间,被告人纪某甲使用自己的VIVOX9手机通过微信(微信号:******,微信昵称:“忙果飘香”)为其上家“小刀”(学名不详,微信昵称为“浪荡以久,丽来收心”)代理“金鼎字花”,纪某甲按照所卖出字花销售额的10%或12%收取提成。期间,“小刀”每天把字花题目发到“骑猪去兜风”的微信群上,然后纪某甲再把字花题目转发到他所建的“我们来金鼎发财”微信群上,接受群内参赌人员以1赔30的赔率进行投注。期间,参赌人员向纪某甲购买字花的赌资累计达人民币75492余元,纪某甲从中非法获利7500余元。纪某甲归案后,已将非法所得的7300元退回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甲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数据,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组织赌博活动,并从中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跨境犯罪案件,纪某甲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纪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理。纪某甲归案后能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以及被告人悔罪态度,建议判处被告人纪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小林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纪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凤庆县**镇**村委**组**号。联系电话18288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光盘三张,手机一部(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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