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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纪某甲开设赌场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纪某甲,男, 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7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街**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0月7日,被告人纪某甲从微信昵称“活某某”获取“鼎某某”赌博网站的总代理账号bk****,从中抽水牟利。被告人纪某甲设置了下级代理账号bkbb****后提供给同案人纪某乙设置三个下级账号bkbk****,bkb****2、bkb****3用于自己投注赌博和提供给纪某丙、陈某甲赌博,期间该总代理账号bk****的投注金额共计297683元。

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30日期间,被告人纪某甲获得赌博网站(网站名:广**,网址:http://w2k.****.com)总代理账号bk5****,从中抽水牟利,该总代理账号的投注金额共计12184426元。被告人纪某甲在该总代理账号设置了下级代理账号bkb****、bkk22****。其中,代理账号bkb****与同案人陈某乙龙(已判决)合伙经营,由被告人纪某甲提供给同案人纪某乙(已判决)设置五个下级账号bkb****1、bkb****6、bkb****3、bkb****8、bkb****6用于自己投注赌博和提供给纪某丙赌博,期间投注金额共计119442元。代理账号bkk22****由被告人纪某甲用于自己投注赌博和提供给纪某乙等人赌博,期间投注金额共计12064984元,据被告人纪某甲交代,代理账号bkk22****的下级账号bkk1****由其自己参赌共3419045元,并从中赚取退水费五、六千元。被告人纪某甲在汕头市金平区**通过手机登录赌博网站账号管理查看投注情况。

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纪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被告人纪某甲的户籍证明,对赌博网站的投注情况截图等照片辨认附卷;

2.证人纪某丙、陈某甲的证言;

3.同案人陈某乙、纪某乙的供述;

4.被告人纪某甲的供述;

5.远程勘验检查笔录;勘验笔录;提取笔录;

6.电子数据:远程勘验光碟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他人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松合

检察官助理 谢鮀珊

                            2020423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纪某甲现被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补充材料1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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