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邗检诉刑诉〔2019〕394号
被告人纪某甲,男,1985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身份证号码:3208821985********,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镇**村**庄)。被告人纪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扬州市公安局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2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纪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房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纪某甲,听取了被害人房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6月16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3月份,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租用扬州市梅岭西路金色大帝KTV包房,并雇佣被告人纪某甲等人,以低价看表演为诱饵将被害人骗至该KTV消费,再以威胁、恐吓等手段收取高额费用。2018年3月28日晚,被害人房某某及张某某被以上述手段骗至该KTV消费,在支付了所谓的“小费”人民币600元之后,再次被索要果盘、啤酒、“小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970元。被拒后,李某某召集被告人纪某甲等人对被害人房某某及张某某实施威胁、恐吓,并殴打被害人房某某,致其右手拇指屈指肌腱、指神经断裂,遗有右手拇指功能障碍,经司法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查询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纪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房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纪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扬州东方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视频监控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甲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交易,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甲与他人系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道俊
2019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纪某甲现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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