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夷检公诉刑诉〔2019〕111号
被告人纪某甲(曾用名纪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00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住宜昌市伍家岗区**号。因吸毒,于2014年6月4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纪某甲在宜昌市夷陵区扒窃作案2起,共盗得2部手机,合计价值人民币5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1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纪某甲在宜昌市夷陵区**大道与**路交汇处“**店”门口,从被害人毛某某外套荷包里扒窃vivo牌手机1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00元。
2、2019年1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纪某甲在宜昌市夷陵区夷陵医院门诊大楼门口处,从被害人李某某外套荷包里扒窃OPPO牌手机1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00元。
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纪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表等书证;2.被害人毛某某、李某某的陈述;3.宜昌市夷陵区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4.视频截图、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纪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海燕
2019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纪某甲现羁押于宜昌市夷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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