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开检公诉刑诉〔2021〕23号
被告人纪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4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镇**村**委**组**号,捕前住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甲涉盗窃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 8时30分,被告人纪某甲将被害人纪某乙建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乡**村林果队的两个大棚(共计2.8亩)用铲车损毁,后将两个大棚的废钢筋及旧红砖出售给收废品的谢某某。经鉴定,被盗废钢筋及旧红砖价值人民币4186元。
被告人纪某甲于2020年11月16日被传唤至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中朝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抓捕经过、指认现场照片、微信转账记录;2.证人证言:谢某某、刘某甲、陈某某、刘某乙、韩某某、张某某、某某甲、孙某某、安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纪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纪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沈阳市铁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伊兴良
检察官助理:赵梦
2021年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纪某甲现被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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