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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纪某甲诈骗案)_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纪某甲,女,汉族,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7211996********,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在:吉林省前郭县**镇**村,户籍地:吉林省前郭县**镇**村**屯。无违法犯罪经历,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5月10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松原市医院检查纪某甲已怀有身孕,前郭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11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前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6日以被告人纪某甲涉嫌诈骗罪,向前郭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前郭县检察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间,被告人纪某甲以各种虚假借口为由,先后分十一次向郭某某骗取现金共计16980元。

2020年3月26日至2020年4月24日间,被告人纪某甲以各种虚假借口为由,先后三次向刘某某骗取现金共3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 书证;

(二)证人孙某某、包某某、陈某某、纪某乙、宋某某证言;

(三) 被告人纪某甲供述;

(四) 被害人郭某某、刘某某陈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边立强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纪某甲现已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本案侦查卷宗贰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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