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5801号
被告人纪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071994********,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街道**街**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6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易伟,广东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开始,被告人纪某甲向被害人方某某以生意失败欠网络贷款4万元为由,诱骗方某某申请信用卡给其套现归还网贷,并承诺开卡后其承担一切还款费用。方某某信以为真,先后办理了9张信用卡提供给纪某甲,纪某甲收到卡后,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将信用卡的额度全部予以套现。期间,纪某甲要求方某某通过支付宝“网商贷”套现2.5万元给其使用。方某某发现被骗后,遂要求其还款,但纪某甲每月仅还信用卡最低还款额,随后又将额度套现出来,并以各种理由推拖偿还欠款。
2019年5月起,被告人纪某甲未按时偿还方某某的信用卡最低还款额,方某某多次催促还款,其将方某某的电话拉黑。方某某于2019年6月1日报警至公安机关。截至案发前,纪某甲的上述行为造成被害人方某某的信用卡欠费133250.42元,网商贷共计欠费28083.35元。案发后,纪某甲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方某某262000元,取得被害人方某某的谅解。
2019年6月8日,纪某甲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信用卡9张;2.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扣押清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被害人方某某提供的金额清单汇总、刑事谅解书、和解协议书、收据、还款协议、信用贷款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易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纪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纪某甲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茜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纪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保证人纪某乙,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深圳市公安局西乡派出所。
4.《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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