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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纪某龙诈骗)(公开版)_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三部刑诉〔2020〕Z301号

被告人纪某龙,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7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镇**村**。2020年6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纪某龙在我市沙溪镇向被害人蒲某华谎称自己认识公安交警人员,并以可以通过关系将被害人蒲某华的朋友张某因交通违章被交警扣押的驾驶证及摩托车取出为由向被害人蒲某华索要财物,被害人蒲某华累计通过微信向被告人纪某龙转账人民币8000元。

    二、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纪某龙在我市沙溪镇隆都市场附近,向被害人方某发谎称自己认识公安交警人员,并以可以通过关系免除对被害人方某发交通违章的处罚并帮其重考驾驶证为由向被害人方某发索要财物,被害人方某发当天向被告人纪某龙交付现金人民币2000元,次日又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3000元。

2020年6月12日,公安人员在我市沙溪镇乐群村星宝一路8号明智楼206房抓获被告人纪某龙,现场缴获纪某龙手机1部。归案后,被告人纪某龙如实供述第一宗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纪某龙对第一宗犯罪有坦白情节,对该部分犯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某

                  检察官助理 周某春

   2020年9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纪某龙现羁押在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电子卷宗1份;

  3.量刑建议书5份;

  4.扣押的手机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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