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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纪淑财诈骗案)_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纪淑财,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山东省青莒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莒县**镇**村**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街道**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漳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淑财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初,被告人纪淑财在微信群里发布出售口罩的虚假信息。2020年5月9日,被害人邓某某通过微信得知被告人纪淑财有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后,通过微信与被告人纪淑财联系购买口罩事宜,还通过朋友孙某某确认被告人纪淑财的身份信息,在被告人纪淑财亲笔书写购买口罩的协议后,被害人邓某某转账人民币40000元给孙某某代为预付货款给被告人纪淑财。事后,在被害人邓某某一再要求发货时,被告人纪淑财均谎称上游供应商未发货而拖延时间,并从2020年5月13日下午开始拒绝与被害人邓某某联系。

2020年7月18日,被告人纪淑财在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村**号附近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漳平市公安局依法扣押的被告人纪淑财的手机等;

2.书证:漳平市公安局依法提取或者出具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截图、协议等;

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纪淑财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漳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视听资料:漳平市公安局出具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依法提取的取款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淑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期间,利用微信平台对外公开发布销售口罩的虚假信息,骗取他人预付货款人民币4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国荣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 被告人纪淑财现羁押于漳平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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