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433号
被告人纪理华,男, 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81978********,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淮安市淮安区**镇**铺**号,现住淮安市淮安区**小区**期**号楼**单元**室。被告人纪理华因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2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理华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将案件退回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6月26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纪理华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其注册的淮安市某甲纺织有限公司为开票单位,为许某某(已上网追逃)提供的吴江市某乙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某丙纺织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取每张发票1500元至开票金额3%不等的开票费。经核查,被告人纪理华通过上述方式共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52张,价税合计26487203.53元,税款3848567.77元,相关税款均已抵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纪理华身份信息表、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注册登记资料等书证;
2.证人韩某某、朱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纪理华供述与辩解;
4.侦查机关制作的扣押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理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理华在无真实业务情况下,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纪理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纪理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成宸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纪理华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号码180529565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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