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2381号
被告人纪露露,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怀远县**乡**村**组**号。被告人纪露露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纪露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怀远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被江苏省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露露、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纪露露、周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纪露露、周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纪露露、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纪露露、周某某经事先商量,从江苏省常州市乘车到江阴市实施盗窃,由被告人周某某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在江阴市**街道**路**号**楼**酒店开房住宿,被告人纪露露负责寻找目标实施盗窃。
2020年7月1日下午,被告人纪露露通过技术开锁进入江阴市**街道**庭**幢**室实施盗窃。期间,被告人纪露露通过电话让被告人周某某购买锯条、撬棍后送至江阴市**街道**庭**幢楼道内。被告人纪露露遂使用锯条、撬棍撬锁,窃得被害人朱某某放在卧室保险箱内的浪琴手表1只、千足金手镯1只、千足金项链1条、马形千足金挂件1个、千足金路路通5个、有龙图案的千足金挂件1个、有“聪明伶俐”字样的千足金挂件1个,合计价值人民币22071元。案发后,上述赃物已被追缴并已发还被害人。
2020年8月3日,被告人周某某被江苏省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抓获后,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查获的手表、黄金首饰、金属片等物证;
2.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票、质保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旅客住宿信息、刑事判决书、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岳某某、庄某某、张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纪露露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
6.无锡石地黄金珠宝首饰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钟表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江阴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辨认笔录,江苏省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8.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露露、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露露伙同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露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纪露露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纪露露、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晓伟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纪露露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怀远县**乡**村**组**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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