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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纳某甲开设赌场案)_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桃检诉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纳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41954********,回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清真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2020年4月21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纳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1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纳某甲以非法获取利润为目的,伙同王某某、杨某某(身份信息不详)在缅甸迈扎央经营**公司,纳某甲占**公司29%股份。**公司隶属于**集团旗下公司,该公司在迈扎央经营赌场招揽中国公民参与现场及网络赌博,以向迈扎央地区的各个赌场收取**费、和底费为主要利润来源。纳某甲在经营**公司期间指派肖某某(已判刑)在迈扎央为其管理财务,**公司的非法获利资金也由肖某某往纳某甲提供的银行卡转账。2010年纳某甲伙同绰号为肥某某(身份信息不详)的香港人在迈扎央开设**赌场,赌场已招揽、引诱中国公民参与现场及网络赌博为主要客源,赌场为获取更大利润,在国内大量发展经纪人,以2%的高额洗码费吸收我国公民参与赌博。纳某甲使用其本人及儿子纳某乙、妻子合某某、儿媳保某某、肖某某、王某某的银行卡周转赌资人民币1560万元,收取**公司分红款人民币532万元。2020年4月21日,纳某甲亲属帮其主动上缴涉案部分赌资及非法所得款共计人民币4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纳某甲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银行卡交易明细等;

2.证人肖某某、纳某乙、保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纳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林某某、陈某某、薛某某、储某某辨认出被告人纳某甲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纳某甲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纳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纳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宏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纳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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