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一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83********,汉族,高中文化,安徽省萧县人,住淮北市杜集区段**镇**村。被告人纵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下午,被告人纵某某在张某某的修车铺修理电动车,在修车的过程中张某某不慎将纵某某电动车的后视镜弄断,二人因此发生口角,后互相厮打,被告人纵某某将张某某的肋部打伤。经鉴定,张某某的肋部损失符合轻伤二级。
被告人纵某某于2020年2月12日到萧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路崇艺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纵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淮北市杜集区段**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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