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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线岩某某、方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三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线岩某某,男,197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211977********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芒市****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513日被芒市公安局(芒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26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031985********,傣族,小学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现住芒市**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芒市公安局(原芒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终结,以被告人线岩某某、方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线岩某某、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线岩某某、方某某二人共谋,以非法出售木材为目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一台油锯和一把砍刀,擅自将位于芒市芒市镇下东村委会回龙村民小组“红岩洼”山的一片杉木砍伐后出售给了他人。经委托云南弘森林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核查认定,被告人线岩某某、方某某二人砍伐林木均为杉木,林种为速生丰产用材林,伐桩435个,采伐林木蓄积为34.40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告人线岩某某、方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线岩某某、方某某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线岩某某、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连文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线岩某某、方某某现依法被本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视听光盘陆张;

3.被告人线岩某某、方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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