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424号
被告人线某某,曾用名线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61********,傣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盈江县**乡**村委会**组,现住盈江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11月19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线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2日11时35分,被告人线某某在其位于盈江县**镇**村委会**民小组的家中被盈江县公安局太平派出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线某某家客厅一桌子上查获白色oppo牌触屏手机一部,用绿色塑料瓶装的鸦片一瓶,净重186.64克,用白色塑料瓶装的鸦片一瓶,净重25.95克,用透明塑料袋装的鸦片烟丝一包,净重9.60克。本案共计查获毒品鸦片共计222.1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陈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线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鸦片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线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彩现
检察官助理:陆江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线某某现被监视居住,电话号码:1518491****、1596922****。
2.随案移送卷宗两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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