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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练某某、赖庆龙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金检二部刑诉〔2020〕Z9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402199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镇**队**号**房。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1月29日被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吸毒,于2013年9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寻衅滋事,于2020年5月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赖庆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402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镇**队**号**房。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6月25日被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04年2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3月15日被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2月5日被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9月18日被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2018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6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练某某、赖庆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21时许,被告人练某某、赖庆龙和张某某(另案处理)路过珠海市**镇**村**队**商店,见到被害人叶某某及同伴骆某某、黄某某坐在路边。练某某因醉酒,欲殴打叶某某,遂使用啤酒瓶敲打叶某某头部,随后用拳头击打,赖庆龙、张某某见状上前分别用拳头、持砖头殴打叶某某,致其受伤倒地,后三人继续用脚踢踹,致其身上多处受伤。经鉴定,叶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2020年6月8日14时许,被告人练某某、赖庆龙主动到珠海市公安局平沙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害人的门诊病历、CT检查报告单、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前科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骆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叶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练某某、赖庆龙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被害人的伤情鉴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练某某、赖庆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练某某、赖庆龙无事生非、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共同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庆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练某某、赖庆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练某某、赖庆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颖

检察官助理  吴俊杰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练某某、赖庆龙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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