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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练某某、黄某某赌博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江检一部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练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柳州市柳江区**镇**村**组**号。因赌博,2020年6月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因赌博,2020年6月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6日本院不批准逮捕,2020年7月17日释放,当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练某某、黄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8日上午12时至14时许,韦某某、覃某某等人在柳州市柳江区进德镇沙子村沙子屯一处废旧民房门前,召集30多人,以玉米籽为赌具,聚众赌博,赌注金额从一百元至一万元不等。被告人练某某在赌场内参股做庄四次,被告人黄某某在赌场内参股做庄一次,抽头盈利。当日14时30分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抓获练某某、黄某某等涉赌人员21人,缴获赌资300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练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练某某、黄某某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雯珺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练某某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取保候审,保证人刘某某,夫妻关系,联系电话:1373728****、1877827****。

2.案卷材料四册、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五张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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