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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练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Z363号 

被告人练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5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兴宁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25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09时许,被告人练某某驾驶粤L9****重型半挂牵引车/粤M****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从惠东县稔山镇往吉隆镇方向行驶,行驶至稔山镇中径村路口时,碰撞由被害人袁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致袁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练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过来处理。经认定,练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一方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练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练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敏

                                    2020年7月1

附:

1、被告人练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1811****。

2、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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