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463号
被告人练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4197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路**号**园**座**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练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3时00分许,被告人练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粤E7****的普通小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佛平路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将练某某带至佛山市禅城高新区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练某某的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131.96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2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练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对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练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英颖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练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路**号**园**座**房,电话1857650****;
2.案卷2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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