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1816号
被告人练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221993********,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住**路**号**楼**期**幢**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练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练某甲醉酒(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9.65mg/100ml)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车牌号粤T9****)行驶至本市**镇**路**号路段时,与行人蔡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蔡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练某甲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练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蔡某某不负事故责任。经鉴定,蔡某某所受损伤未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练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申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 视听资料: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练某甲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练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练某甲在明知有人报警的情况下仍然留在现场等待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练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练某甲拘役一个月二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宇冰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练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3210****;保证人练某乙,联系电话1592068****。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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