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练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3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路**号**室,现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坪**号。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2019年6月25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里河大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000元。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9日2时19分许,被告人练某某酒后驾驶甘A48***号小型客车沿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兰州市第四中学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练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8.84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练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练某某拘役3个月,罚金5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艳
书记员:张欢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练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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