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1〕Z25号
被告人练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03198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练某某酒后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三明市三元区富文一路往三元区新市南路方向行驶,途经三明市海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当日22时18分,被告人练某某被送往三明市第一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练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156.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到案经过、现场查获照片、受案登记表、福建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检定证书、医务人员抽取血样告知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记录表、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凭证、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凭证、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2.被告人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2021]醇鉴字第7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练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练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飞龙
2021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练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3666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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