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二部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练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古田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2时许,被告人练某某在闽侯县尚干镇洋中村翔宏中路47-3老三国大排档饮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沿省道行驶至福州市**附近的朋友家中玩。当晚3时许,被告人练某某又驾驶闽******号小型轿车沿旗山大道行驶至浦兴路口处先后碰撞被害人赵某某驾驶的闽******号小型轿车和被害人叶某某驾驶的闽******号小型轿车,当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案发时被告人练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95mg/100mL,属醉酒。
案发后,被告人练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7000元,赔偿被害人叶某某人民币6000元,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材料、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属性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练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叶某某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吹气照片及吹气单、抽血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练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练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练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练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的协议,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练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凤
2021年1月5日
附件:
(一)被告人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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