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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练某某失火案)_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练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上犹县,公民身份号码362125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江西省上犹县**镇**村**组。因涉嫌失火罪,经上犹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练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 年4 月13 日中午12 时左右,被告人练某某携带镰刀、香烛、纸钱、打火机,前往上犹县东山镇高桥村水洋尾“丝茅墩”山场为其奶奶生辰日扫墓,被告人练某某在用打火机点燃香烛、焚烧纸钱扫完墓后,自认为火星已经熄灭便下山,回家途中听到邻居王某甲喊山上着火了后,便急忙跑到山上扫墓处,看到奶奶坟墓旁的林木已被燃烧,便赶紧用树枝奋力扑救,并打电话通知其儿子王某乙赶快来救火和报警。因天干物燥并刮风,火势顺风蔓延烧到水洋尾“丝茅墩”山场的林木。当天上犹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接到报案后在调查期间,练某某于下午主动到森林分局投案自首,并交代其扫墓不慎引起森林火灾的犯罪事实。

2020年4月16日,经上犹县林业局林业工程师鉴定:过火林地面积7. 5 公顷,其中有林地6 公顷,疏林地1. 5 公顷。林木经济损失7.92 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现场勘查笔录;6.鉴定意见; 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练某某在山上扫墓过程中过于自信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致使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练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练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邹 盛 安

检察官助理:赖  媛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练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在江西省上犹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87********。

2.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物证:打火机壹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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