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未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练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81200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兴宁市黄陂镇**村**号。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练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7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3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练某某与被害人廖某某(17岁)在本市天河区**路**号广州**职业培训学院宿舍内,因个人感情问题意见不合而发生争执,当日晚9时许,班长介入调解未能成功。为了“教训”被害人廖某某,当晚23时,被告人练某某纠合同案人董某某将被害人廖某某带至上述学院女生宿舍**号楼六楼通往七楼的楼梯拐弯处,练某某和董某某先把门关上,以查看被害人廖某某手机信息为由,拒不归还其手机,在被害人要拿回手机时,对被害人廖某某实施推搡、殴打、辱骂,期间,董某某用手打被害人廖某某的头部,练某某、董某某拉扯被害人廖某某的头发和衣服,并多次拉扯被害人使其撞到铁栏杆和地板上,造成被害人受伤(经法医鉴定,廖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后被害人呼救,为了吓唬被害人廖某某,董某某叫来同学黎某某(另案处理)用手机对被殴打的廖某某进行拍照,之后被学院保安发现并制止。被告人练某某和同案人董某某的上述行为导致被害人廖某某心理上出现急性应激反应而入院治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照片、监控截图、病历资料等书证、物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3.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4.被告人练某某、同案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练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利琴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练某某现被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共4册,光盘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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