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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练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练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2199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住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0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练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6月,聂某某、孙某某、郑某某(三人均已被判刑)等人通过使用服务器制造“重庆时时彩”、“QQ同时在线人数”、“幸运大转盘”等网络赌博游戏,以特定虚拟货币进行赌博(虚拟货币一金币价值为一元),通过微信支付商实现充值和提现虚拟货币,使用虚拟货币在微信客户端进行赌博。该团伙通过建立代理宣传赚取佣金的方式进行扩散。

2017年5月,被告人练子安及同案犯林某某、罗某某、邓某某(三人已被判刑)等人为上述网络赌博游戏“幸运大转盘”充当特殊代理人员,被告人练某某通过林某某获取聂某某提供的网络赌博游戏“幸运大转盘”相关的二维码后,将该二维码发送到其网络资源中,只要有人通过扫描该二维码进入该赌博游戏并参赌,其即可获取三级以内的玩家赌资的10%作为佣金。因“幸运大转盘”游戏界面中设计有“更多游戏”链接,点击该链接即可进入“重庆时时彩”及“QQ同时在线人数”游戏界面,被告人练某某等人在推广“幸运大转盘”的同时,又间接推广了“重庆时时彩”和“QQ同时在线人数”。经核查,被告人练某某从中非法牟利50900元(已退赃)。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练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清单、转账记录、投案自首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聂某某、邓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被告人练某某辨认林某某、聂某某、邓某某、罗某某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练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收取佣金,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练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另被告人练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执行方式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对被告人练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科威

2020年3月23

附:

1.被告人练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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