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练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练某某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至2019年10月20日期间,被告人练某某从他人处获取网络用于投注的赌博账号后,分别接受徐徐某某、朱某某、黄某某等人的外围六合彩赌博投注,从中非法牟利1万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徐徐某某、朱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练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练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好,有悔罪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练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志远
附:
1.被告人练某某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财物随案移送(暂存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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