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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练某某等人非法拘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刑诉〔2020〕620号

被告人练某某(绰号:某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0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柳南区**镇**村**屯**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2013年8月30日被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又因犯非法拘禁罪,2015年12月24日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至2016年3月6日止。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20年5月2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1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柳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20年8月12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11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柳南区**镇**屯**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20年5月2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欧某某(绰号:某某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111992********,仫佬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柳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20年6月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0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练某某、李某某、何某某、欧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陈某某与被告人练某某之间存在债务纠纷。2020年5月16日15时许,练某某纠集被告人何某某、欧某某及张某某(另案处理),驾车到柳州市鱼峰区白云路尽头与鸡喇河堤交叉口附近找到陈某某,强行将陈某某带上车并拿走陈某某的手机,将其带至柳州市柳南区文笔山上的中田水库旁。为帮助练某某追讨钱款,被告人李某某与练某某联系,随后独自驾车到中田水库旁与练某某等人汇合。练某某、张某某为追讨钱款,使用棒球棍、拖鞋对陈某某进行殴打。期间,李某某摔坏陈某某手机,并对陈某某进行言语威胁。同日17时许,因陈某某找到朋友筹集钱款,练某某等人遂将陈某某带至柳州市柳南区新农贸市场门口让其离开。经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陈某某所受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2020年5月20日,公安机关在柳州市柳南区航北路牛大王牛杂火锅店,将被告人练某某、何某某抓获归案。2020年6月2日,被告人欧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8月11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柳州市柳南区**镇**村**屯**号,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2020年8月17日,被害人陈某某对练某某、何某某、李某某、欧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练某某、李某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练某某、李某某、何某某、欧某某,以强制手段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具有殴打的从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练某某、李某某、何某某、欧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晓明

检察官助理:韦茜茜

2020年12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练某某、李某某、何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欧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八份

5.光碟五张

6.日产天籁牌小轿车1辆(桂B****8)、黑色钢铁材质棒球棍1根、苹果牌手机1部扣押于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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