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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练某某聚众斗殴、窝藏案)_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练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2211982********,汉族,初中文化,平江县**石材二厂生产厂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现住平江县**镇**石材二厂,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窝藏罪,于2019年8月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练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窝藏罪,于2019年10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7日、2020年1月17日退回平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12月17日、2020年2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3日、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6年至2019年,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均另案处理)为首纠集被告人练某某、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均另案处理)等人,以李某甲家族势力为纽带,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平江县**镇周边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练某某参与的犯罪事实具体如下: 

一、聚众斗殴罪

2014年5月27日,被害人赵某甲与赵某乙、李某庚等人到**村童某某家讨要童某某多年前欠李某庚的“码钱”,因言语不合,赵某乙持水果刀划伤童某某,赵某甲等人驾车离开时,与驾车赶来的李某辛(童某某曾托人请李某辛出面协调)发生口角,李某辛怪赵某甲没有给其面子,讲要叫李某甲搞死赵某甲。当晚9时,喝酒后的赵某甲去李某甲家中准备找其麻烦,刚好被告人练某某开车送李某甲回家,李某甲被赵某甲持水果刀追赶后逃走,赵某甲随后被其朋友伏某某带到汨罗市大众北路“极品龙虾”与朋友李某壬一起吃宵夜,被告人练某某一路尾随赵某甲到了夜宵店,逃走后的李某甲与妻子朱某甲叫来兄弟李某癸、李某辛、李某子、李某丑、李某寅,侄子李某乙、李某戊、李某丙、李某己等人商议,商议时被告人练某某电话告知李某甲自己尾随赵某甲的情况,李某甲指使被告人练某某要一直紧盯住赵某甲,并纠集李某乙、李某戊、李某丙、李某己带刀驾车赶至汨罗,按照被告人练某某提供的位置信息找到了赵某甲,由李某戊、李某丙、李某己持刀控制赵某甲在场的朋友让其不让动,李其昌持刀将赵某甲砍伤。经鉴定,赵某甲伤势为轻伤二级。案发后,李某甲赔偿了被害人赵某甲26万余元,取得了赵某甲的谅解。

二、窝藏罪

因上述事实平江县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4月8日、5月7日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李某乙、李某甲立案侦查,并于2019年4月8日对李某乙刑事拘留。2019年5月6日,李某甲借练某某牌照为湘******丰田越野车与情妇朱某乙开车至湖北三峡,并于2019年5月8日凌晨1时许,获信准备外逃,当日9时许,李某甲电话联系被告人练某某要其送一台非自己家的车辆到汨罗市龙舟看台换车,被告人练某某于当天上午驾驶一台皮卡车赶到汨罗市龙舟看台,将皮卡车交给李某甲,同时李某甲交给被告人练某某一台手机,指示其将手机转交妻子朱某甲(另案处理),并要被告人练某某叮嘱朱某甲:如果来了电话一定要接听,在电话中要讲李某甲去了矿山,被告人练某某按照李某甲的嘱咐将手机转交给了朱某甲并将李某甲的原话转述。当天下午民警根据该手机基站反馈的位置信息到李某甲家中对李某甲实施抓捕,在询问朱某甲李某甲去向时,朱某甲谎称李某甲刚回家给手机充电,他自己去了矿山,干扰了民警视线帮助李某甲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出警经过、办案说明、通讯详单等书证;

2.证人成某某、李某壬、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练某某与同案犯李某甲、李某戊、李某乙、李某己、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伤情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为首纠集被告人练某某等人,以李某甲家族势力为纽带,在平江县**镇周边称王称霸、无事生非,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被告人练某某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结伙持械斗殴,明知李某甲是犯罪的人仍与他人共同帮助李某甲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聚众斗殴罪中,被告人练某某是积极参加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在窝藏罪中,被告人练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属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练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 烽

检察员:钟旷展

检察官助理:张瑜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练某某现羁押在平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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