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165号
被告人练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81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街道**村**号。因诈骗嫌疑,2020年6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练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练某某在深圳市**体育馆打羽毛球时认识了被害人陈某某,双方互加为微信好友。交往期间,练某某谎称其是深圳刑警并取得陈某某信任,随后,双方逐步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共同居住于陈某某位于宝安区**街道**公寓**座**房的租住处。自2019年10月至案发,练某某编造出差办案花销、被纪委监察需要打点关系、“需要线人费”等各种理由骗取陈某某人民币共计591379.07元。其中,陈某某通过微信支付方式被练某某骗取人民币共计255451.68元;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宝消费套现等支付方式被练某某骗取人民币共计335927.39元。练某某将上述被骗款项用于日常挥霍。
2020年6月,被害人陈某某发现被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6月23日23时许,公安民警在宝安区**大道**商场门口将被告人练某某抓获。随后,公安民警缴获练某某用诈骗所得款购买的羽毛球拍、手表、鞋、平板电脑等物品(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1390元)并追缴诈骗款项共计人民币22688.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涉案物品照片及辨认、微信信息及聊天记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明细、微信转账记录明细、抓获经过、身份信息;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笔录;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笔录;4、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练某某认罪认罚,应当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义
(院印)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练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讯问笔录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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