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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练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练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地、住址福建省武平县********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练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间,被告人练某某购买了一把装修用的射钉枪因没使用闲置在家中,想把射钉枪改成枪来打鸟。后在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练某某先后通过手机在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上购买了无缝钢管、限位销、瞄准支架、迷彩布、射钉弹等物品,在家中使用电焊机焊接无缝钢管、手磨机切割改制射钉枪等方法,制造了一把长约93CM的枪支。枪支制造成功后,被告人练某某还安装了瞄准支架及用迷彩布对枪支做了装饰包裹。经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从被告人练某某家中查获的射钉器改制的疑似枪支认定为枪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

武平县公安局民警根据匿名群众举报于2020年8月19日至被告人练某某家中搜查,被告人练某某主动交出其用射钉器改造的枪支等物。同日,被告人练某某经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其制造枪支的事实。经查,被告人练某某无持枪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改装射钉枪一支;2.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无持枪证明等书证;3.证人梁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岩公鉴【2020】413号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6.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指认照片、尿液提取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7.其他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练某某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改造、组装的方式擅自制造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交出非法制造的枪支,如实向司法机关供述了其非法制造枪支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属自首,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善泉

2020年11月20日

书记员:李秀英

附:1.被告人练某某现住武平县**镇**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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