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练某甲失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练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1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练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侦查查明:2020年11月8日10时许,被告人练某甲和其弟弟练某乙、练某丙等人去到桂平市**镇**村**屯的一山岭上祭拜祖坟,在点燃蜡烛后,因防火措施不当,造成失火烧山。经调查,过火林地总面积为8.29公顷。经鉴定,被告人练某甲有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症(缓解期),作案时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清单等书证;证人杨某甲、胡某某、杨某乙等人证言;被告人练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调查报告、鉴定意见书;勘验、指认现场笔录、指认照片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练某甲过失引发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练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练某甲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允

检察官助理 汤炬彬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练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