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练某甲,男,193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5193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户籍所在地、住址武平县**镇**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练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练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2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练某甲独自前往其在岩前镇**村“***”田地里干活,在休息期间被告人练某甲掏出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香烟,抽完烟后其未将烟蒂火星掐灭便随手扔进旁边练某乙的荒田里。过后约十分钟左右,被告人练某甲发现练某乙荒田中干燥的茅草起火。被告人练某甲先是自己扑火,但因天气干燥火势仍迅速蔓延往“***”山场上燃烧。后经闻讯赶来的村民和扑火队员全力扑救,大火于当日下午17时30分被扑灭。
经现场勘查并经武平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认定:森林火灾现场位于武平县岩前镇2016年建档林业基本图**村021林班06大班010小班和迳田村033林班01大班010小班内;过火有林地面积116亩,其中**村过火有林地面积66亩,迳田村过火有林地面积50亩;烧毁林木蓄积178立方米,其中杉木9立方米,马尾松169立方米。经武平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认定起火点为***练某乙责任田,起火原因野外吸烟扔烟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武平县林业局林业工作站证明、气象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钟某甲、练某丙、钟某乙、练贺金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练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武平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出具的认定意见书、武平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出具的认定意见通知书;5.勘验、检查笔录:武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等;6.其他证明材料:武平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练某甲随手丢弃未熄灭的烟蒂,过失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116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练某甲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能积极自行扑救、已缴纳扑火工资并取得被害人及被害单位书面谅解等可以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练某甲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平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程清帆
检察官助理:温德金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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