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练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0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户籍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镇**村**号。被告人练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9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练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6月15日至2020年7月15日,自2020年8月14日至2020年9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练某甲和林某甲(另案处理)相识,后逐渐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 二人于2018年3月开始共同居住在承租房内,生活期间二人共同使用练某甲实名认证的微信、支付宝、信用卡用于网络赌博及日常生活消费,因二人没有收入来源,致使被告人练某甲的银行信用卡、网贷相继逾期共计欠下十余万元的债务。2018年4月开始,被告人练某甲也通过其微信、QQ等方式找亲朋借钱使用,同时曾在QQ上向其弟弟练某乙提出过去手机店将手机分期出来拿去变卖,将钱用于应急的想法。2018年7月27日至2018年8月2日期间,被告人练某甲和林某甲多次以“自己”、“弟弟公司”、“老公”需要购置手机等理由,陆续在练某甲微信上找**手机店老板李某某赊购10台手机(经鉴定,10台手机价值人民币84500元),慌称 “次日付款”、“等弟弟公司财务结账”、“钱等老公回来再打过去”等事由推脱付款时间,后将其中9台手机变卖至林某乙的手机店和范某某的手机店,剩余1台手机去向不明),获利70750元。被告人练某甲、林某甲意图使用获利的手机款赌博翻本,后因赌博挥霍一空无法支付李某某手机款,且练某甲在知道手机店老板找寻其追要手机欠款的情况下,拒接电话,躲到林某甲家中逃避还款,致使被害人李某某通过其家人、朋友均无法联系到被告人练某甲,练某甲至今尚未归还手机款。
2019年3月12日,林某甲在三明市三元区**村**幢**室被抓获(后退出涉案款40000元)。2019年4月9日,被告人练某甲在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镇**村**号被公安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销售发票、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练某甲支付宝账单记录,练某甲微信交易明细,练某甲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2020)闽04刑终**号,关于被骗苹果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2.证人证言:林某甲、林某乙、范某某、练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练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提取、检查、扣押笔录,人像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练某甲、林某甲手机电子恢复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练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84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练某甲、林某甲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玉明
检察官助理:吴春华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练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镇**村**号;
2.随案移送卷宗八册,光盘八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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