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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练某龙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某某乙(绰号“某某丙”),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99********,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岑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7月1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8日被岑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晚,被告人某某乙伙同赵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岑溪市**镇**楼KTV108包厢唱歌、饮酒。直至次日凌晨0时许,某某乙等人因在108包厢强迫甘某某喝酒而与随后来到包厢的甘某某男朋友严某某发生了争吵,后某某乙等人对被害人严某某进行了殴打。接着某某乙和赵某某等人离开韶华楼KTV往诚谏镇卫生院方向走,至四通农机修理店处遇见了被害人陈某某,因陈某某看了某某乙等人几眼,某某乙等人就上前殴打了陈某某。经鉴定,严某某、陈某某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乙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德强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某某乙现羁押在岑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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