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公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单位绍兴**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某,住所绍兴市越城区**南路**号**楼。
诉讼代表人姚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89********,汉族,本科文化,系绍兴**服饰有限公司员工,住绍兴市越城区**街道**村**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66********,汉族,初中文化,系绍兴**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绍兴**服装厂投资人,住绍兴市越城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绍兴**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在审查中发现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于2020年1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3月至2017年9月期间,被告人姚某某作为绍兴**服装厂(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弥补企业进项不足、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朱某某(已判决)介绍,向东阿县**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市**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均已判决)等单位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2份,税额合计人民币173472.46元。上述发票均已认证、抵扣。案发后,已补缴上述税款。
2、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姚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绍兴**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弥补公司进项不足、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朱某某介绍,向郓城县**纺织有限公司、浙江**印染有限公司(均已判决)等单位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0份,税额合计人民币659270.24元。上述发票均已认证、抵扣。案发后,补缴税款人民币256527.54元。
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姚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银行流水、资金流分析、发票明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税收完税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户籍证明等;
2、到案经过;
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非同案共犯朱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绍兴**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姚某某违反发票管理制度,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单位及自己的罪行,被告单位绍兴**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姚某某均属自首。对被告单位绍兴**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姚某某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卷宗四册,其他材料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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