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1月2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1月2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万某某在郑州市郑东新区永平路郑州绿业元农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墨镜、手套、口罩做伪装,盗窃该公司7、8楼办公室内47部小米牌手机、3部小米牌平板电脑及1100元现金。经鉴定,被盗手机和电脑价值共计27140元。
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万某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4.鉴定意见;5.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指认照片、辨认笔录、出所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在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万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苹苹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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