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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经开万某某盗窃罪)(公开版)_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公诉刑诉〔2019〕3933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5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曾因犯流氓罪,于1992年2月20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5月22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3月2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3 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7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于2018年9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7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1月2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1月2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万某某在郑州市郑东新区永平路郑州绿业元农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墨镜、手套、口罩做伪装,盗窃该公司7、8楼办公室内47部小米牌手机、3部小米牌平板电脑及1100元现金。经鉴定,被盗手机和电脑价值共计27140元。

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万某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4.鉴定意见;5.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指认照片、辨认笔录、出所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在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万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苹苹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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