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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经开云某某危险驾驶案)_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公诉刑诉〔2019〕3569号 

被告人云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281977********,汉族,大专毕业,籍贯河南省长垣县,河南**建材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南省长垣县丁栾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7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8月2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22时35分许,被告人云某某酒后驾驶豫******号小型轿车在郑州市郑东新区沿陇海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黄河南路交叉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云某某的血样血醇含量为125.78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云某某被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云某某的供述; 2、鉴定意见;3、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云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云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苹苹

(院印)

2019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云某某被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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