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经开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公诉刑诉〔2020〕3797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31980********,汉族,籍贯河南省汤阴县,户籍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路***号院******号楼*号,现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期**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付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黄河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中州大道黄河路立交桥右转向北匝道下桥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付某某体内乙醇含量为169.79mg/100ml,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被告人付某某于2020年6月5日被郑州市交警一大队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乙醇检验报告;4.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当事人证件车辆信息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抽血照片等物证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醉酒后在城市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付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阳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