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公诉刑诉〔2020〕3396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51987********,汉族,专科毕业,无业,籍贯河南省兰考县,住郑州市未来路货站街**小区**号**单元**楼**户(户籍地:河南省兰考县城关镇**街**号)。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5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代某某通过其朋友张某某认识了想买房子的客户暨被害人孙某某。2019年1月至3月期间,代某某谎称能以内购低价购买到位于郑州市博学路薛夏北街的“湖畔晓风”小区的房子,孙某某信以为真。代某某先后以缴纳购房定金、购房首付款、购房契税等为由,向孙某某索要钱款。孙某某于2019年1月31日、2月1日、2月11日分别向代某某转款50000元、100000元、34160元,共计184160元。代某某在收到钱款后,将钱款用于个人消费、归还贷款及赌博,并未用于办理购买房屋事宜。孙某某发现被骗后多次索要钱款,在索要无果且联系不上代某某的情况下,孙某某于2020年5月8日到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报案。
2020年5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代某某在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南路地润街附近被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孙某某提供的收据、支付款转款记录,河南居之恒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等书证、物证;2、辨认笔录、备选照片及说明;3、证人张某某、许某某、秦某某、郭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蒙 凡
检察官助理:陈 鹏
二○二○年八月五日
附:
1被告人代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1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1《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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