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公诉刑诉〔2020〕3648号
被告人任**,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91976********,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21时29分左右,被告人任**饮酒后驾驶豫A*****号牌小型面包车,沿郑州市郑东新区复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凤栖路交叉口向西100米时,被民警查获,并被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测,任**血样乙醇含量为121.21mg/100ml。
被告人任**于2020年1月8日被查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任**的供述和辩解;2、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查获及抽取血样照片、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提取血样登记表等书证;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阳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任**现取保在家候审。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