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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经开刘某某等2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公诉刑诉〔2020〕315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21972********,汉族,初中毕业,无业,籍贯河北省保定市,住河北省保定市********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05年4月11日年被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于2012年6月20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于2019年12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于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万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71973********,汉族,初中毕业,无业,籍贯河北省唐县,住河北省保定市**区**小区**号楼**号(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于2019年12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于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万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案于2020年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以来,被告人刘某某、万某某等人在郑州市郑东新区祭城小区附近,虚构所谓的“1040阳光工程”,向他人谎称“1040阳光工程”系国家暗中支持的资本运作项目,只要参与人员每人投入3800元(1份),最多投入69800元(21份,第一份3800元,以后每份3300元)即可成为该组织业务员,然后再往下发展三条线继续组织他人加入,便逐级分别能够成为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并通过发展下线获取相应提成以及级别晋升,两到三年就能赚到1040万元巨款,引诱他人加入该传销组织,从而形成了庞大的传销活动组织。

经审计、核查,被告人刘某某、万某某在该传销组织系老总级别,发展人员层级均远超三级,刘某某名下发展人员191人,万某某名下发展人员93人。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12月24日,在河北省保定市青苑区臧村镇刘庄村养羊场被抓获到案;被告人万某某于2019年12月28日在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建国路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联名举报材料、传销组织发展的人员结构图、各个小组人员构成、微信传销培训话术、聊天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物证;2、证人吕某某、孙某某、邸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河南锦正会记事务所出具的审计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万某某组织、领导以参加虚构的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蒙凡

检察官助理: 陈鹏

                       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万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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