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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经开司某某盗窃案)_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公诉刑诉〔2020〕3342号 

被告人司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031991********,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室,现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路与**路交叉口*******号楼*单元*****室。因盗窃,于2020年03月3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4月24日被该局转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6月0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03月20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司某某窜至郑州市郑东新区CBD丹尼斯六天地一楼卡姿兰专柜内,将该店的一盒卡姿兰灵芝深度修复面膜(七片装)和一套卡姿兰限量版蜗牛青春套盒化妆品盗走,被盗商品进货价值共计454元。

2、2020年03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司某某窜至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众意路丹尼斯六天地一楼。将嘉媚乐专柜一套嘉媚乐护肤套装礼盒盗走,被盗商品进货价共计479元。

3、2020年03月23日下午15时30分许,被告人司某某窜至郑州市郑东新区CBD丹尼斯六天地一楼哇吲专柜,趁店内无人之际,将哇吲专柜内的两个黑色双肩背包偷走。被盗双肩背包为哇吲牌,黑色,编码708进货价为160元人民币,编码882进货价为230元人民币,共计390元人民币。

4、2020年03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司某某窜至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与丰产路交叉口国贸360广场负一楼家乐福购物商场,在商场休闲食品区将一袋天虹牌盐焗腰果仁和一袋德国进口的思贝格花色果仁盗走,随后又在商场水果区将两包伊赛牌牛肉和一盒榴莲肉盗走。被盗商品进货价共计264.85元。

5、2020年03月30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司某某窜至郑州市郑东新区CBD丹尼斯六天地负一楼大卖场,将一包烟熏腊肉和一盒凤梨盗走,被盗商品进货价共计47.8元。

案发后,被告人司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被告人司某某于2020年3月21日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现场勘验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销货清单、价目单、进价证明、委托书、到案经过、指认照片、刑事谅解书等书证;2、视频资料;3、被害人朱某某、黄某某、程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司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阳

2020年6月23日 

附:1、被告人司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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