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公诉刑诉〔2020〕3160号
被告人边**(曾用名边*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83********,汉族,初中毕业,无业,籍贯:河南省西平县,住河南省西平县**镇**村委**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行政拘留15日,于2019年2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行政拘留10日,于2019年12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18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21982********,汉族,初中毕业,无业,籍贯:河南省中牟县,住河南省中牟县**乡**村**号。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23日被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一年零四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行政拘留10日,于2019年12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18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边**、吴**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31日下午15时许,在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与东风南路交叉口东北角绿化带处,被告人边**将被害人韦浩明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绿佳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720元。
2.2019年12月13日02时许,在郑东新区东风南路与七里河北路交叉口北100米路西地铁口附近,被告人边**伙同吴**将被害人张盼停放在此处的黑色和平尚领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51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盗车辆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发还清单、指认照片、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被害人韦**、张*的陈述;5.被告人边**、吴**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边**、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伙同吴**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建议判处被告人边**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吴**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阳
(院印)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