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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经开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公诉刑诉〔2020〕354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74******** ,汉族,籍贯安徽省凤台县,户籍地安徽省凤台县桂集镇**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0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00时1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郑开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万三路交叉路口时,与同方向同车道行驶的韩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追尾相撞后,韩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又与同方向同车道行驶的齐某某驾驶的******号小型轿车追尾相撞,致使三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郑州市交警六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吴某某体内乙醇含量为191.43mg/100ml,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11月19日被郑州市交警六大队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韩某某、齐某某的证言;3.乙醇检验报告;4.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110报警记录、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证件车辆信息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抽血照片等物证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阳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 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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