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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经开吴某某盗窃案)_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公诉刑诉〔2020〕317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600031986********,汉族,小学,籍贯海南省儋州市,户籍地海南省儋州市新州镇***居委会******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3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依法延长审查期限15日,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5日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窜至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英协路交叉口将被害人连某某的红色vivo手机偷走,后以700元的价格将该手机变卖。经鉴定该手机价值950元。

2、2019年10月16日7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窜至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与众意路附近将被害人金某某的一部银色华为手机偷走,后被告人吴某某以500元的价格将该手机变卖。经鉴定该手机价值3699元。

3、2019年10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窜至郑州市郑东新区列里路东风南路卢浮宫馆2期北门将被害人张某甲的黑色苹果手机偷走,后以500元的价格变卖。经鉴定该手机价值6414元。

4、2019年10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窜至郑州市黄河南路南阳路交叉口附近将被害人张某乙的一部红色oppo手机偷走,后以700元的价格变卖。经鉴定该手机价值950元。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10月22日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销售发票、到案经过、指认照片等书证;2、被害人连某某、金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阳

2020年4月21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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